当事人在2009年的一起事故中两个部位同时受伤,经过工伤认定后,眼睛经伤残等级鉴定为7级,鼻子为10级,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工伤赔偿,最后裁决以等级高的7级为准进行赔偿。被申请人对此赔偿已履行完毕。之后申请人不服,对仲裁案件中没有被同时支持10级又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200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该人民法院同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对此赔偿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0年12月再次向州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要求同时鉴定双眼和鼻部,被申请人对此不知情,州劳动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3月作出《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其为伍级伤残。现在,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针对5级伤残进行赔付。
对此,申请人的申诉请求是否会被驳回,理由和所依据的法条是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