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单位原来是事业制的国有企业,2002年按国家政策转制为国有企业,在转制前1993年曾聘用过一些临时工人,从事花草养护和环境卫生的维护,鉴于这些临时工的性质,就没有签定合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用工管理,我单位在1997年就开始陆续与这些临时工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每人的实际工作年限,按每年支付一个月的解聘金,分别给予这些临时工人的解聘补偿金,工人也签了字。此后仍继续留用这些工人,但都是当年雇佣,当年解聘,并且每年都支付了解聘费的。直到2005年12月我单位与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签定了协议由这家公司来承担原先聘用临时工的全部工作,但现在这些临时工却以连续工作了10年为由,要求单位给他们买保险,并且解决养老金的问题。我们也咨询了相关部门,他们说,即使交了养老保险金,按规定农民工也不能按月享受养老金的待遇。何况这其中有些人的年龄已经超过60岁了,单位想替他们交纳养老保险也不可能了。我们是正规国家单位,平时对待他们很周到,他们的住宿,水电气等费用都是我单位支付,这次我单位也想依法给他们补偿,保护他们的利益,但现在的情况是,他们开的价钱太高,按每月450元,支付20年来计算我单位应付他们的补偿金。

其它综合
2006-03-29 20:36:0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