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西县甲公司与贵东县乙公司于1985年9月在贵西县签订了苹果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贵西县甲公司向贵东县乙公司供应苹果10吨,需方先交定金8000元,货到立即付清全部货款。同年10月,需方收货后,以苹果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为由,拒付货款。纠纷发生后,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1986年2月4日,贵东县乙公司遂向贵西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西县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向甲公司发出了应付通知书。甲公司不同意仲裁委员会解决,拒绝应诉,并于1986年2月11日,向贵西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