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11月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并进入一家大的鞋企(美彤鞋厂),进厂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厂也没有买保险。工作时员工们常常受到威胁、恐吓(他们总是拿工资作威胁),晚上不加班就开警告或小过(工作时间是:早上8:00—11:30;下午:13:30—5:30;晚上:18:30—23:30),一天工作12小时还多,有时中午让12点就加班,星期六星期天还要加班,从来没有加班费。2011年2月底他们把我逼得自离,一分钱都没拿到,过了一个月后(2011年4月2日)我又进了这个厂(因女友一人在这里不放心),还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更长,工资一个月就2000元多点,4月份天天加班工资只有1400元。女友于2011年4月10日申请辞职,直到7月10日才给予放行。按照他们所说三个月后方能申请辞职,2011年4月10日我按照程序申请辞职,他们给予批准,可是批准后他们又拿辞职来胁迫我,2011年7月21日晚8时我和主管发生矛盾,我拿出《劳动法》与其讲理,他说:“去你的劳动法!”当时一时愤怒就下去了,下去时他说:“只要下去就一个小过!”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晚上不去加班不能给与劳动者任何处罚。请问我该怎么办?他们能不能进行反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