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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原告与被告共同出资经营城市绿化苗圃并签定了合伙协议,原告按照被所给的银行帐号转入合伙经营的10万元人民币,后在一年多的经营时间里,被告均未履行合伙协议所规定条款。经查询发现被告未将其所出资的5万元人民币转入合伙银行帐户。被告的买卖收支帐目从未向原告公开,当原告要求查阅被告帐目收支时均被被告所拒绝,其还将原告的一辆丰田较车以风声树木为由,长期使用,而当原告以车辆未列入合伙共有财产使用,要求其归还时被其与没有车无法经营为由拒绝归还。在签定合伙协议时被告以一个不存在的姓名签定(熊加辉),其称自己有两个名字,后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又签了另外一个姓名(熊荣学)。经到公安机关查询得知被告真实姓名为熊荣学,曾因拐卖妇女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余年。2011年5月被告以原签定的地租合同无效为由在原告不知情没有参与的情况下私自从新签定了租地合同,并告诉原告所有的买卖经营活动均由被告负责,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3000元的费用。这显然违背了合伙协议的本质,是被告为了达到某种利益目的预谋。在原告与被告合伙经营期间因被告的挟持威胁和资金不明,车辆被强行占用等造成了原告的家庭破工作停滞(或被解除),给原告身体和生理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损害赔偿
2011-09-10 13: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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