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名员工在上班途中,开电瓶车不慎在工作单位的停车场摔倒受伤,现在她已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今天我接到了人力资源局得通知书,需要我公司对该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据,请问各位老师,这个情况算是工伤吗?如果要举证的话,应该如何着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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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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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不属于工伤,建议聘请律师介于办理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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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工伤 建议及时聘请律师 介入 应对 如需要进一步咨询或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武汉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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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故经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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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是由律师来说能不能算工伤的问题,难道律师说能算工伤你就不配合提交证据吗?
劳动部门要你提交什么,你就提交什么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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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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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