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在一家公司任职,没有签署任何劳务合同及任何协议,但是公司总经理,口头承诺,每半年结算我的费用,扣除我的工资劳务成本后的所得,公司与我各50%,就是给我50%作为提成,但是7月15日,公司要求我离职,我要求公司提供我7月1日至7月15日的工资,以及欠发我的2010年7月至12月的提成,但是公司总经理突然告诉我说没有承诺过我会给我提成,只有这半个月的工资并要求我要客户付款后才可以发给我这半个月工资,请问我可以让客户把这笔运输服务款项打给我吗,是否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