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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0.11.16下午16:00在桐乡市崇福镇崇新线上,正常行驶的情况下,于一辆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时人已被送去医院,过了16天,当事人出院,在交警的协调下,当事人拿出一张单子,有医药费,护理旨, 务工费,生活费等,共计12000元,当时我没有那么多的钱,交警就调解说,你本人有保险单,可以让对方去保险工司去拿,要我们把一切手续都给对方,我只拿了一张责任认定书,当时,交警让我们拿5000元压在交警队,等事情处理好了,还我们。可是现在,对方又起诉我,理由是对方现在造成10级伤残了,要求我们赔60200多元,请问我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1-07-18 17: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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