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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27号我通过中介介绍看房,看中一处商品房,并和房东,中介三方达成一致,签了商品房买卖协议,房子一周后才由开发商交房,合同约定,我来出入户费用,我前后交了定金,入户费和首付将近30万,当时候约定,中介在过户时候帮我垫付公积金贷款40万(因为房东坚持要现金买卖,而我要贷款),房子过户后我办好贷款后再还给中介40万(按照当时候政策,我可以公积金贷款40万)。后来又约定房子今年3月底前过户(因为房东当时预计3月底前能拿到两证),现在由于无锡政策变化,二手房过户营业税由之前的差价的5.55%变成现在的房款全价的5.55%,公积金贷款也变成和贷款人账户余额的十倍-,最高不超过30万,我现在由于政策变化和交房日期的推迟,导致我营业税要多交五万多且公积金贷款和之前不一致,所以我想主张合同不成立,不知道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多出来的营业税(五万多)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问题如何处理?还有,现在已经是七月中旬,合同上约定的过户时间是3月底,但是这个时间是第二次补充的,只有我和中介的合同上有这个交房时间,是否成立。

房产纠纷
2011-07-15 00: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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