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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8月份到期,公司提前一个月向我发出了续订通知,可是我本人想终止合同,公司以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说:公司按原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我想问一下,公司的解释是否合理,我还能向公司主张终止合同的补偿金吗?

合同纠纷
2011-07-15 22:11: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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