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由女方购房,首付款男方出两万,其余都是女方家出的,另外女方公积金贷款十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还差一年就还完。房子的价格由原来二十多万涨到近七十万。现女方提出离婚,房子归女方。请问男方能就房子向女方要求多少补偿?问题补充: 一、房子的装修费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装修费能否要求补偿?二、房子的增值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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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于婚前购置,产权属于女方个人所有。女方因买房贷款产生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婚后用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其一方的婚前债务,另一方在离婚时有权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索赔。男方婚前替女方支付的首付款,属于赠予或个人借款。具体区分需看当时情形。
双方共同承担的装修费,另一方有权索赔;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屋产权方的法定收益,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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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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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所有权归女方,不存在增值问题。婚后归还按揭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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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