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于2010年7月与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租房合同,租期1年,曾缴纳押金及水费押金共1400元。租赁期间,本人无任何违约记录,但该中介公司以“本人不配合他们与新住户看房”为由无理扣除本人押金1000元。 事实如下:(1)就看房一事,该公司仅为此打过两次电话,一次因本人出差,确实没法看房;一次因本人在外工作当天没法赶回,但第二天按照该公司意思,主动在约定时间内赶回; (2)租房合同上,违约责任明确写着“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乙方明确不再续租,乙方应配合甲方带新租户看房。”这一条既没有说明违约后违约金金额,也不能算正当条款,因此不能由此对我进行处罚。 该事情虽小,但容忍一个黑心中介违法乱纪,有损国家形象和法律威严,本人也请好心的律师提供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社会助长正气。

损害赔偿
2011-07-13 11:01: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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