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买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关于付款是这样定的:定于11年7月10前(今天已经是7月11号)付清全部房款,付清房款当日卖家应当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或者公正。但是今天买家说房款她已经凑齐(未缴纳给我)要求我跟她去公正,我拒绝,我坚持只能去过户,她要起诉我违约,请问我算是违约吗?7月12号该合同就算是无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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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孙律师解答如下:照你所说是对方违约,合同到12号不是无效,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有需要请致电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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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协商解决,如需帮助,可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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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你无过错,是买方违约,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或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有不明可电话联系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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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7月12日该合同并不是无效的,并且依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并未构成违约。若有不明,请电话咨询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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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