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州市的,从2005年年底正式入职公司,最近获知公司为我购买的社会保险并不完全,只是从2008年年初才开始购买,请问一下,这样子是否已经违反了劳动法,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里面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在网络中查询得知,广东省高院曾发过一个文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我的情况是否属于这类情形?
我在这间公司工作了五年半,公司的名称改变了三次,但是岗位没变,工作内容没变,今年初原公司又把我们整个部门移交给另外一间公司,并重新签定合同,工龄延续的,请问一下,假如我要申请劳动仲裁,想解除劳动关系的话,是否以最后,也就是现在所在的公司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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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的情况,你很难主张之前欠费的社保费。不建议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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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劳动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申请,要求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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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以现在所在的公司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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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现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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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