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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0年初时购买了一预售商品房,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在今年5月时通知收楼,但我们业主(受影响的业主有50多户)在收楼时发现,就在住宅楼旁边同时建有垃圾站及公厕(该垃圾站和公厕是对外开放,而非给小区业主使用的,而且已通过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的设计和建设审批),但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并未告知及公示,同时故意隐瞒该建筑的真实用途,直到收楼时业主们才自己发现实情。合同中并未就此种情况列出解决办法及赔偿办法。业主是本年5月1日知道此事的,请问:超过多长时间,就不能再起诉开发商?

房产纠纷
2011-07-07 19: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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