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在成都,公司在重庆设立的为一个办事处,为降低上税金额,减少员工保险支出,只以个体户名义在重庆工商局注册,今年1月开始在办时处上班,1个月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寄回公司后,在7月初才将员工保留的这份寄回重庆,且合同上盖的章都不是公章,还在合同上单方面注明“经双方协商达成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员工自行在重庆购买,按照重庆最低档的70%进行报销”,而其他保险重庆办事处的员工都没有享受,而本人到当地医保中心咨询,个人购买医疗保险必须提供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或者失业证,因此本人无法自己购买医疗保险,但成都公司不打算进行解决,想咨询这样的情况是否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