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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在今年五一节放假前,向公司总经理请了两天年假即除了国家规定假期后续两天(3、4),他也批准了。当天下午他找我商量要我5月3日必须在,要我挪一下。我同意将3号变更为5号,他也同意了。第二天他电话要求我取消假期,我不同意,他就说若是不同意就是无故旷工无赔偿解除合同。后来我坚持休了两天年假,他也因此取消了我的年终奖。而在5月9日核实没有年终奖之后,我决定辞职。递交报告前还参与了我为什么没有年终奖的会议,当天下午16点左右,我就离开了公司。在6月13 日咨询外服关于5月的工资及医疗报销才知道公司将我辞职之日定为4月30。我能否告公司非法解除合同并索要赔偿金、5月1日至9日的工资以及未能报销的医药费160元?我手上现在只有公司发给外服将我辞职之日定为4月30的邮件以及当天的会议记录以及外服关于理赔时效日的定义。现在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去年对我工作的质量报告而日期却是今年的,还有客户向公司的索赔文件,也将我休假的两天视为旷工的通知,以及一些娱乐和物流公司费用的发票。我想知道,我告公司非法解除合同理由够吗,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对我有多不利?

劳动纠纷
2011-06-29 18: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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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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