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底,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约定,卖方于一年内迁出户口。但是现在已经一年半了,卖方的户口还没有迁出。我改怎么办?
在购房合同中,补充条款的最后一句话是“一年内卖方迁走户口”,后面就没有了,当时不懂,就没有明确写明违约责任。
但是,在合同的第六条,是这样写的:“本契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单方违约,应由违约方按成交金额的1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我想问的是,合同中第六条违约责任,能适用于补充的最后一条吗?(也就是补充条款后面,虽然没有规定这一条的违约责任,但是能用第六条来要求卖方经行赔偿吗?)
如果提起诉讼,法院能支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