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6月1号开始上班的,也和公司签了合同,但是合同是放在公司的,没有给到我手上。到10号发现自己怀孕了,也告知了主管,但仍坚持上班。后来实在身体不适当天就请假两个小时提前回去。主管问我第二天是否去上班,我说如果不舒服的话我就不来了,主管说那要过来补假条。第二天11号我没有去,但是没有打电话给主管说请假,因为我以为我之前请假的时候是已经算告诉她了。到第三天12号才打电话去。后来和主管说因为我的身体不太稳定所以就不去上班了,被告知我属于因为算矿工3天所以是自动离职,我那10天的工资是没有的。请问我这样的情况能要求公司付我的工资吗?而且还说因为我自动离职造成雇方的经济损失也是要受法律约束的。但是并没有因为我造成经济损失,我该怎么办呢?
-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工资。
-
可以仲裁要回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