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2007年结的婚,现在妻子将要和我离婚;住的房子是我个人在1998年单位的集资房(集资2万元),但是在2010年才补交土地收益的房款2.3万(1.4万的公积金、3千是存量补贴、3千是集资金的利息都是我个人名下,只补交3千元现金)办房产证,并且房产证未到手。
请问一下:1)这套房子属于婚前财产吗?不属于的话该房子是否按照2007年结婚前的房价估算当时的房价为我的婚前财产。
2)如果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后该怎样分配这个房子。
3)增值部分从那时开始算起。
4)3千是存量补贴(参加工作1994-1998的存量)、3千是集资金的利息(是从集资时到得到房子的利息)是否为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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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案件情况需要全面了解,方能给出准确的答复,建议你携带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如需帮助,可致电本律师面谈。
追问:需要携带原来的集资协议,所有的缴款收据,结婚证、户口薄等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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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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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集资部份,其余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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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情况最好先让律师看看。你最好带上手上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等等,当面找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律师会结合你的证据材料在法律角度给你进行详细解答。如果需要贵阳律师帮忙,你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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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