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94年起在A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最后一期合同是2009年1月17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约定安排本人管理岗位工作。
本人2008年没有休带薪年休假;单位没有补发工资;
本人2009年1月份休2009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单位扣了工资;扣了工资的70%;
2009年2月份休探亲假,单位扣了工资;扣了工资的80%;
2009年3月份休病假,按规定交了病假条,单位扣了工资,扣了工资的90%,实发工资三百多;
2009年3月下旬,本人到单位上班,被单位告知,在本人休班期间,本人的工作岗位招聘了其他人,本人已无岗位。本人要求专业厂领导及部门领导安排工作并补发被扣的工资,直到2009年5月中旬,未果。这期间本人一直正常出勤,只是无工作可做,工资减了65%。
2009年5月中旬,本人向单位领导请假休班,请假原因为1个多月没有工作,被扣的工资不给补发,心情郁闷,严重的影响了本人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单位说休班按病假处理。
2009年7月份,单位说为本人安排了工作,却一直没明确安排的工作岗位,本人就没到单位上班;单位说派人陪同本人到指定医院做检查,直到解除合同也没有实行。
2011年4月12日,接单位通知:现根据工作需要,望你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到厂上班,为你安排适当的工作。本人当日到单位,领导让等候通知。4月14日,单位通知给安排了工作岗位,是单位内D车间保管工岗位,是工人岗位,要求本人三天内到岗上班,因单位安排的不是管理岗位,本人不同意,单位说没有管理岗位,如不到安排的岗位上班,以违反劳动纪律旷工为由开除本人,放入本人档案,单位与本人解除合同,不给补偿;本人也可以以辞职的形式解除合同。本人担心档案里有违反劳动纪律旷工被开除的记录影响以后找工作,就无奈同意以辞职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2011年4月18日,本人到单位,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办理过程:人事劳资人员拿出1份辞职报告样本,让本人照抄,本人照办。
2011年4月20日,本人收到A公司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内容大意是:1994年起从事无岗工作,因辞职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本人自2009年6月起至2011年4月,每月实发工资300多元。
解除合同,单位不给经济补偿。
寻找单位过错,维护职工权益,请名师帮助,本人应主张什么权利?如何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