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一个有合同的经济纠纷。当事人分别为A,B,C三人,A为某总公司法人,B在90年代与A签订合同,即借用A公司的名称资质在外地开设分公司,规定每个项目都付百分之几的管理费用给A名下的总公司。因为A和B有私人友谊,当时口头约定以每年5万的管理费取代合同上的百分制。后来在02年得时候,A将总公司卖给了C,但是在公司转让合同中规定之前的债权债务又A负责。B同时也与C重新签订了分公司管理合同。后来在今年即2011年,A与B交恶,A要求B支付2002年之前的百分制的公司管理费200万元。因为B的所有工程项目在A处有备案,200万是根据工程总价乘以前合同上的百分比计算得出。在此请问在如此大额的经济纠纷情况下,B方能否利用诉讼时效(差不多9年多了)来避免这场官司,或者有别的什么途径来最大限度地降低金额?或者B的债务应该对现有总公司负责,而不是前法人本人?
请懂相关领域的律师帮我解惑,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