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你好,我(甲方)于2007年1月份任货运公司(乙方)经理,公司于2007年2月丢失客户一台电脑,该客户于07年下半年起诉乙方,开庭后,该客户撤销申诉,08年中旬,该客户重新起诉,乙方败诉,甲方未参与庭申,08年2月14日(该客户起诉之前),乙方因经营困难,与甲方协商,转让乙方股权,并变更法人为甲方,协议中提到,甲方付给乙方若干钱,乙方转让公司股权给甲方,2008年2月14日后产生的收入,支出及经济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08年之前的公司的另一个丢失事故,由甲方承担,但未提到上述客户所丢失电脑这件事故,现在,法院要强制执行,电脑丢失案件的赔偿,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