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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员工4月1日来公司,9月8日公司人事找其谈话,希望其离职,同时公司已招到接替其工作人员,部分负责人要求他交接手头工作,并说会支付一个月工资。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有注明,公司与员工解约须提前一个月发书面通知或者支付30天工资。但人事以工作不到半年说只补偿15天。
现在我想咨询,我如何保障我的利益。要求公司支付9月到交接清楚离职的考勤工资及另外30天补尝工资是否可以。同时公司也存在许多不合劳动法规定,如试用期不交纳社会保险活综合保险。

其它综合
2011-06-24 1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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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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