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2月进入国企工作到2003年 ,直至国有企业改制卖给民营企业,2003年改制后无间断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并于2003年签订合同,期限是2003年到2005年 ,在2005年又签订合同期限2005至 2007,在2007年再续签期限2007到2009年,在2009再续签期限2009至2011年,其中2007年续签的合同期限是2007年至2009年跨越了2008年新合同法的实施(2008年新劳动法)
改制后在该单位已经签订了3次劳动合同,我想签订无定期劳动合同,单位不给签。
现在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
1,既然单位不和我继续订劳动合同,补偿金应该怎么算。是从2003年开始计算还是从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实施开始计算?
2.我与该单位在2007年签订的2007年—2009年这次的劳动合同跨越2008年,能不能算入符合签无限期劳动合同的条件次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