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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进入公司A,签定了2年的劳动合同,08年到期后,公司要和我续签,又签了2年的合同,到2010年5月。
可是,在2009年1月1日,公司更改名字为B,我们重新签定合同,还是到2010年5月,现在公司以没有活为由,要将我们(部分人员)辞退,而且就给一个半月的违约金,请问这种赔偿合法吗?
公司的理由是:因为我们和B公司签定的合同还不到半年,所以就这么少。
注明:A与B公司的法人为同一人。

其它综合
2011-06-22 19: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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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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