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私立中职学校任教两年多,从2009年8月底开始一直到现在,在这期间签过一份为半年的合同,到期时间是2010年1月,从这以后就再也没有签过任何合同,但是,就在2011年6月16日,校方突然提出要补签去年的合同,还要补签从今年3月1日到8月31日的另一份合同,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补签了今年3月1日到8月31日的合同,在这合同期中,校方提出,寒暑假都不发工资,所有的员工都一样,去年的合同学校的员工都是在春节前放寒假的时间补签的,对了,还要求我们签一份每个月给我们交了300元养老保险金的合同确认书,也就是说没有给我们交保险,而是把我们工资的一部分说成是保险金,我们的工资结构是560元的基本工资,全勤40元,班主任津贴350元,社会保险补贴300.再加每个月的超课时,基本课时(40节/月)以外的为超课时每节为12元。我想问问的就是,对于这样的劳动合同,我能够寻求哪些方面的援助,能够通过什么途径来保护我的权益,谢谢你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