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有关于劳动纠纷想咨询您。
我是2009年11月与我现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发放日为每月5日。每月工资卡发一部分工资,每月5日现金发其余部分工资。可是从2010年开始,公司在未通知员工情况下,开始把本应该每月5日发的现金工资,改到每月5日发一部分,每月20日再发一部分。相当于把上一个月工资分三次分发,还压到20日才发完。
因为上诉原因,本人于2011年6月14日提出辞职,与公司总经理达成,上班到6月17日周五,6月20日周一开始在新公司上班口头协议。未想总经理推翻达成协议,从6月15日公司开始不断给我增加工作内容,公司借口我未提前30提出离职,以扣除我工资威胁我,让我在离职前加班做完非常多的项目。项目其中一项根本就不是我工作内容。
我想咨询咨询付律师,如果公司这样对待员工他们违犯了哪些法律条文,我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能做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