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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但当时由于产权证还没有下来,无法过户 签订的合同上约定\\\" 房屋面积,车库面积,总房价。并没有约定单价以及如果产证下来有误差应该怎么处理 之类的条款. 2011年4月份房东产证办下来后,发现车库面积比原来签订的合同的面积多了10 个平方,要求我们被差价,并按1800一个平方来补(这1800的单价是原房东拿到 的安置房当时车库的价格),不补差价不给过户. 请问,我们对于这个差价一定要补吗?二手房的面积不符是否可按商品房的3%误差计算? 如果原房东以重大误解来解除合同,可以吗?

房产纠纷
2011-06-15 13: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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