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但当时由于产权证还没有下来,无法过户 签订的合同上约定\\\"
房屋面积,车库面积,总房价。并没有约定单价以及如果产证下来有误差应该怎么处理
之类的条款.
2011年4月份房东产证办下来后,发现车库面积比原来签订的合同的面积多了10
个平方,要求我们被差价,并按1800一个平方来补(这1800的单价是原房东拿到
的安置房当时车库的价格),不补差价不给过户.
请问,我们对于这个差价一定要补吗?二手房的面积不符是否可按商品房的3%误差计算?
如果原房东以重大误解来解除合同,可以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