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1995年10月到2010年6月30日,在原单位工作了15年半多了,但是今年单位不与我续签合同,补偿的计算是从2008年1月开始计的。。这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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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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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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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否则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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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条件满足,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可以按照你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赔偿,08年1月后可以得到双倍补偿。具体如何处理要看你的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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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