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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某广场开设了一家台球房(纯台球服务),现在我店隔壁又开设了一家,而该广场没有任何说法。 原先在开业时,所签写的合同,并没有写清在该广场独家经营的条款。后来,因有家咖啡厅也设置了同类服务,所以和广场负责人沟通过,其口头答应,不再进行相近服务的招商。 现此行为是否属于恶性竞争,是否可以为自己主张点权益等?

知识产权
2011-06-14 17: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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