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底到一个公司打工。当时约定:公司有活就干,没活就休息。上班后,我主要从事两种工种,给公司打杂工,公司支付工资;给公司送料的车卸车,有车主付费直接支付给我。2008年4月,我从事的还是上述两种工作,只是工资的发放上有了变化,给公司干的活公司发工资,给公司送料的车卸车费,有车主付费,经公司转付。2008年4月23日,我在给车主卸车时受伤,当时车主付了医疗费,也愿承担赔偿责任。我想咨询一下:我和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赔偿是适用工伤赔偿?还是适用其他赔偿?是由车主承担责任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请及时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