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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著名日资化妆品企业任职销售主管。
于今年2月6日加入公司,与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至2012年2月5日。7月初得知自己意外怀孕,由于身体的原因和家庭压力考虑再三打算留下小孩,于是我在2009年7月22日满怀愧疚小心翼翼地告诉分公司经理,希望能获得公司的谅解,并保证在怀孕期间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以身体原因影响工作。
但是即使我这样努力地保证,也没能换得公司的谅解和同情,分公司经理在得知我怀孕的第二天,让我写辞职申请书,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在遭到我的拒绝后,分公司经理先后不支持我的工作,给我额外的工作和安排不合理的工作。但即使在这样的压力下,我仍然努力的完成工作。这样一个月后,在2009年8月31日她开始违反合同内容调整我的工作岗位,让我到商场专柜上班由原来的区域销售主管转岗成美容顾问(我有医院出示的贫血报告,不能从事一天站立6-8小时的工作,且这样调整我的工作岗位,即使不在怀孕期间也不合法,违反合同内容),我再次拒绝,分公司经理开始变本加厉,强迫我交接工作,回家休病假,我还是拒绝,于是分公司经理召开分公司销售部门会议,将我的工作强行分给了公司其他三位同事。
我自2009年9月1日开始被迫在家休病假,目前我已被迫在家休假近一个月,在2009年9月1日我曾写邮件向总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反映情况,投诉分公司经理。但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我没有收到总公司任何领导的调查电话或邮件,即对此事置之不理。昨日,2009年9月21日我到公司做休假工作交接(被迫,处于无奈,分公司经理说不交接工作,不再批我假,只能计矿工),在做完工作交接后,分公司经理再次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赔偿5万2千元,我在得知这样的消息后感到很是震惊,为了确认是否是公司的决定,我在次日2000年9月22日致电总公司行政人事总监确认此事,总监说,这就是公司的决定,你可以拒绝赔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2者明显矛盾,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却强迫我交接工作,休病假。且即使一次性赔偿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理应赔偿金额(支付三期工资、享受各项福利、奖金、计全勤;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应双倍赔偿),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结合我的录用薪酬福利单和劳动合同,连一半赔偿金额都不到。这就等于变相降薪,逼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且我于2009年2月6日入职,试用期半年到8月6日转正,但分公司经理不签批我的转正申请书,根据劳动法,最长试用期不超过半年,半年后视为自动转正。我已转正公司却还是给我发试用期的工资。
以上,我都有相关事实凭据。请问各位大律师,向我这种情况,公司应该赔偿我多少?我明天也打算去劳动监察大队申请仲裁了,只是想确认下,我年薪54000,月固定工资3200,补贴280,社保公积金公司缴纳1100,万分感激!

其它综合
2011-06-09 15:04: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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