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所在的公司签的是3年的劳动合同。去年在我试用期时送我去德国培训1个月,没有签服务协议。劳动合同里也没有详细的关于培训的条款。现在我想离职。公司现在要我赔钱,说什么按照法律规定我要工作满5年。请问我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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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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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没有专门订立协议,那就只能按原来的3年合同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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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服务期限,你可以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并不需赔偿单位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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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