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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 我是贵阳市金阳新区养马村的一名村民·事情是这样的 我家在养马村懒板凳组慈林寺有一点几亩的土地 由于还被征战测量时 发生了错误 所以我家一直就没去领钱 在之前我和妈妈是1998年来到这里 在这之前爸爸有一前妻 这些土地都是她的 她叫李克华《爸爸的前妻》有一女儿 但是 不是她亲生的 她的女儿名字叫杨长英在此之前杨长英一直都是爸爸和李克华的侄女 之前杨长英和李克华分家的时候已经把土地分给她《杨长英》家 李克华死后 剩下的土地继承权就自然落到了爸爸的头上1997爸爸和我的妈妈拿了结婚证 后我就成了爸爸的长子 现在爸爸死了 杨长英的三个子女起诉了我和妈妈 就说我和妈妈没有继承权 现在官司打到了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下来了 说我和妈妈没继承权 在初级人民法院的时候 判决说是只有我和他家三个子女有 妈妈没有·我想问一下范老师 爸爸死后 土地的继承权第一人是谁?

继承
2011-06-12 14:54:1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如果依照你说的情况,你这个案子可以申请重审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其特殊性,它的特殊性是指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受到集体成员权的影响。就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而言,它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前提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它为集体成员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当承包的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时,家庭成员以外的有继承权的人也是不能继承的,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 如你所说,可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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