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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集体制时分组分成十户,其中任某无子无女。任某死后由于有家宅,故有一同姓者将其收埋,后将任某的家宅卖掉。同姓者不属于我队之人。请问任某生前所种土地应归谁?现同姓者起诉。起诉状如下:诉讼请求:一,认定各被告之间的《租凭合同》无效。二,认定任某(已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告继承。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任某系家族关系。任某在世时依法取得本村集体坐落在209国道线旁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某因年老无人赡养而原告承担起对任某的赡养直至其去世后对其的善后埋葬等事宜承担了全部责任,而各被告对任某并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却对其所取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变相的买卖,此为本案事实。当原告得知此情况后与各被告进行了磋商,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将各被告诉与贵院,从而形成本案。综上原告认为,各被告对任某未尽任何赡养义务无权继承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告对任某尽了赡养责任依法取得继承权,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诉与贵院,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说,原告说赡养死者完全是假的,根本不符合事实。依照法律他说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请帮忙

继承
2009-08-15 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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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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