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于1981年招工进厂,1995年11月与企业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7年企业改制,双方未变更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连续工作年限28年。2009年5月29日公司突然用邮件寄给我一份(2009)字021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内容为:“现根据重组搬迁的需要情况,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6月28日与你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请你届时前往公司劳人科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特此通知。”我按其指定时间到公司劳人科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进行经济补偿结算;由于该公司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金,本人不同意,从而引起劳动争议。请问律师: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还算存续吗?是否还要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才算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
2011-06-03 20:51:13
共有8位律师解答
查看全部8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有什么义务
2452
合同到期要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吗
民法典 2414
合同到期要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吗
劳动仲裁一定要拿到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吗
民法典 5109
劳动仲裁一定要拿到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吗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法定条件
民法典 302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法定条件
民事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多久可以结案
债务追讨 3030
民事诉讼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
债务追讨 2175
欠钱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债务追讨 1580
因欠款纠纷起诉的开庭流程
债务追讨 1425
什么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 17149
什么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判决抵押无效如何处理
抵押担保 1200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