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981年招工进厂,1995年11月与企业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7年企业改制,双方未变更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连续工作年限28年。2009年5月29日公司突然用邮件寄给我一份(2009)字021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内容为:“现根据重组搬迁的需要情况,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6月28日与你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请你届时前往公司劳人科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特此通知。”我按其指定时间到公司劳人科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进行经济补偿结算;由于该公司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金,本人不同意,从而引起劳动争议。请问律师: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还算存续吗?是否还要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才算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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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2009年6月28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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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申请仲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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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解除理由不充分!而且应当在你签收后才能生效!有关补偿等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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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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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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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详情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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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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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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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