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及当事人关系:
杨XX(女)——母亲、一户之主
汪XX(男)——杨XX之儿子
汪ZZ——汪XX为同父异母的姐姐。
三人均系重庆市XN某厂的职工或家属
事件背景:
1996年本家父亲即杨XX的丈夫因病去世,一直在外打工的汪ZZ回到家中,与所有家庭成员度过半年的共同生活之后,明确表示要同住不同吃,相当于分家。1998年,本厂家属区房屋改造开始,将分配到户的一套2居室房屋改造成3居室,并将产权卖给户主。由于杨XX一人打两份工抚养汪XX上学,家中实在困难,便要求已经在厂里上班的汪ZZ出了3000多元钱。
由于汪ZZ与杨XX和汪XX的关系素来不和,厂里调解办于1998调解后由杨XX和汪ZZ签订了一纸协议,内容大致为:汪ZZ具有三居室房间中其中一间的使用权。
咨询原由:
汪xx现在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如今女朋友也住进了家里,姐姐汪zz有独立的工作,并且已经在外自己买了房子,能否从法律或者道义的角度要求其搬出去,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偿要求其让出房子,补偿金额如何计算。
本方立场:
1、汪ZZ与杨XX和汪XX的关系非常不和,在家中碰面都不会说一句话,时常也会因家常琐事发生争吵,家庭环境相当的不和谐。
2、汪XX在读书成长期间,汪ZZ给予的帮助非常少,全由汪XX的母亲将儿子大学供养出来。
3、从法律上讲,汪ZZ应对杨XX尽赡养义务,多年来,汪ZZ从未对杨XX尽过义务,也未付过赡养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