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于2005年租赁了江北区一门面,2006年将此门面一分为二,其一(此后称甲门面)自己经营,另外的(此后称乙门面)则租赁于他人,并在租赁合同上注明如果房屋一旦卖出,其必须无条件搬出。现房东卖出房屋并要求收回门面。乙门面的租赁户不愿意让出。现房东诉讼我未经他允许把门面租赁出去。其实我有经过房东允许,只是没有书面证据,只是口头协议。我从2006年到现在把乙门面租赁与前前后后4个租赁户,房东不知道怎么可能。
现在我想请问下我该如何回应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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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违约要求承担责任可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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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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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