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5年租赁安徽**街供电局门面房2间经营音像制品, 当时是**公司对外招标租赁到的 (该房所有权是**公司即国有资产)合同一年一签 (合同上面写到若遇到市政规划等重大原因可收回房屋) 今年4.15日(即合同到期时间)(合同一年一签) 供电公司突然不在与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只是说收回另作他用 现在要收回我的房屋 我没有答应 现在该公司将我起诉到法院 请问我将怎么维权 在此我想聘请一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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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请律师维护你的权益,必可时可要求对方赔偿你的损失。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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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掌握和了解供电公司收回房屋的用途,如果仍然对外出租,那么你作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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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证据,建议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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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而言,本案属于合同正常终止,原承租人对承租不存在优先权问题,只能寄予合同中有没有相应的约定条款来帮助维权了。如有需要,可随时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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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