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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甲方同意后将我租赁甲公司的门头房出租给田某开店,田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四个月的租金后使用该房屋。合同履行当月,法院将甲公司的此处房产裁定给乙公司所有。此时田某就该房屋又与乙公司另行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并交付了租金,田某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我与其签订的合同义务。我以田某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田某承担违约责任,并提交了我与田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为证。田某质证合同无异议,辩称法院将租赁物裁定归乙公司所有之后,我对租赁物已无承租权和转租权,故请求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原告未自乙公司取得使用权,无权在乙公司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对该房屋行使任何权力,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自乙公司取得该诉争房屋所有权之日起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被上诉人田某以与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交付了租金,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所以上诉人的诉求于法无据。被上诉人拒绝支付租金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申请再审的理由是:1、一审认定合同自乙公司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日起无效错误,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原则相悖,且无证据证明合同违反了哪条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二审认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错误,缺乏法律依据;3、二审对上诉人请求确认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诉求未予确认,属于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形应当再审。4、二审认定“上诉人与坤隆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对乙公司无约束力。”扩大了审理范围,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再审立案庭裁定“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民诉法》179条第一款(二)项(十二)项、第二款应当再审的规定情形。”驳回再审申请。我的问题是:1、三级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公正?2、我的申请理由是否符合179条再审的情形?3、在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我还可采取何种程序继续维权?请求律师给予指教,谢谢。如有意探讨或者代理,我可以将判决书等材料邮寄给您。

合同纠纷
2011-03-19 12:24:0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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