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1996年4月把自已的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和一张委托其在银行代款的委托书,交于一个朋友帮忙在本地商行代款。(注:帮我自已代款)其后朋友称代款没有办下来,并归还了身份证户口本,称房产证遗失了。自已又于1997年4月登报遗失房产证并于1997年7月在房管局补办了房产证。本人以为此事就此了结。但在今年(2011年4月)本人因卖房到房管局办过户,才得知自已以担保人的身份、房子以抵押物的形式被第三人(注:不认识的人)在银行代款9万元(注:银行于1996年10发放)。现在第三人不知所踪,也从未还过款,那个帮忙代款的朋友身也无分文。(注:就是那种打死他也没钱的那种)
现在本人无法过户,房管局称房子的他项权证还在银行。找到银行相关负责人,银行称要先还完代款,他们才能解除他项权证。
请问一下我现在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到公安部门报案抓我不认识的第三人?告银行发放代款手续有问题?还是告房管局再给我补办房产证没有告知房子已经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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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报警处理。此案件涉嫌诈骗犯罪行为。你有授权书,以及当时全部的证件,主张银行存在责任难度很大!房产局在办理挂失补办时,并无告知抵押的义务!如需要进一步咨询或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武汉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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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你委托书和你朋友的问题,你只能找你的朋友。如果是银行的失误,可以起诉银行或者房管局。如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协助,可以电话联系武汉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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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或帮助可以直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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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报警处理。此案件涉嫌诈骗犯罪行为。你有授权书,以及当时全部的证件,主张银行存在责任难度很大!房产局在办理挂失补办时,并无告知抵押的义务!如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协助,可以电话联系武汉王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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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