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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在一家商标注册公司工作,时间从2007年4月到2008年7月,在这期间没有用工合同。08年7月份公司把我解雇了。我走的时候把我原来的客户资料拿走了,前段时间我联系了客户做一项业务,现在我刚收了客户的钱,只是还没有开始做。原来公司经理要告我商业欺诈,请问我原来拿客户资料算不算犯法。我该怎么办?请专家帮帮忙。小妹感激不尽。

其它综合
2011-05-30 17: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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