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在一家商标注册公司工作,时间从2007年4月到2008年7月,在这期间没有用工合同。08年7月份公司把我解雇了。我走的时候把我原来的客户资料拿走了,前段时间我联系了客户做一项业务,现在我刚收了客户的钱,只是还没有开始做。原来公司经理要告我商业欺诈,请问我原来拿客户资料算不算犯法。我该怎么办?请专家帮帮忙。小妹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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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之间是否有保密协议之类的相关约定,如果没有的话,则没有侵犯对方的权益,而且也已经超过了保密期限,因此,对方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详情可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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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拿走的资料属于商业秘密,但是你没有签订合同,没有保密协议制约,况且时间已经很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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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原单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应该也没有签定保密协议或条款,因此你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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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