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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四人数次盗窃电缆(收购价格两万,核定价格10万)卖到当事人所开的收购站,现东窗事发,一致咬定当事人说过以后如果再有电缆还是卖到本收购站,请问当事人应该属于收赃罪还是盗窃罪? 如请您辩护,是否可以给出可能后果? [/B]

刑事行政
2006-07-17 0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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