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有一食堂员工,平常上班都比较晚,一般9点左右(来上班的时候,顺便买菜回来)。工厂领导认为她只要能做好饭,晚点来上班也没关系。有一天,她家里有私事,因此起的特别早就出来了,大概6点左右。当时骑的电瓶车被人撞倒,肇事者没被抓到。她跌倒的时候估计有尖锐物体顶着她的脾了,导致最后脾被摘除。在她治疗期间,工厂也没有抵赖责任,毕竟,她是工厂的工人,并且在上下班的时候。支付了全部医药费,1万多元。
现在,她已自己身体不适,09年不能劳动为由,提出工厂支付她的全部损失。工厂认为,支付一定费用是可以考虑的,但是她这么早上班,也全部是因为要来工厂做饭,毕竟也是有私事存在的。因此,她自己也应该负一定责任。
请问,工厂这么认为,是对,还是错? 需要全赔嘛?她已经做了医疗鉴定,为8级,若走法律途径,工厂的胜算有多大?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