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湖北黄梅的,经熟人介绍老家的镇上有门面房租售,于是我和卖家协商该房屋出售价格为638000元,房屋结构为:农村小镇上自己盖的房子,一楼两间店面,二楼是住房(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是一个村集休所办的土地证) 2011年2月6号买方一次性向卖方付清购房款,并且双方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赔偿事宜)购房款全额付清后,卖家私自收取一楼门面房租金,找了一堆理由不给办理其它相当手续,到了2011年5月中旬,卖家提出退购房款给买方(房子有人抬价出更高的价格想购买该房屋),合同中明确写明房屋出售价格为:638000元,收据上写成“今收到购房订金638000元” 请问卖家违约如何计算违约金?买家受法律保护么?相关损失谁来承担?谢谢!!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证,性质属于农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能出售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民购买农民的房屋,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金的赔偿。您可以主张赔偿资金占用的利息,但这一损失由无效合同的过错方共同承担。您本人也是有过错的,故,损失只能由您们双方共同承担。您只能得到一部分的利息赔偿。
购房订金与购房款为同数,订金是笔误,不产生法律后果。
高级律师李亚辉,执业十八年为您作答
-
主要看你这个房屋买卖如果在你镇上,是否能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可以的话,你可以向当地法院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
-
买家受法律保护,请提供详细情况。
-
请与湖北当地律师联系。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