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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9日离开一公司,2011年4月底公司将我告上法庭,出示一张欠条,要求我还款。 该借条写于2006年4月,约定还款日为2009年5月1日,欠条上有本人签名。除签名外其余部分为打印的。 我认为 1. 证据仅此欠条,我是否可以质疑欠条的真实性。 2. 没有任何其他铁证证明我拿了公司的钱。无转账单,公司账目账本应无任何记录。 3. 按公司财务程序,借款要填借款单,领导签字批准财务才能给钱,公司没有任何类似单据提供。 该官司我该如何应对,胜率如何。

债权债务
2011-05-26 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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