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9日离开一公司,2011年4月底公司将我告上法庭,出示一张欠条,要求我还款。
该借条写于2006年4月,约定还款日为2009年5月1日,欠条上有本人签名。除签名外其余部分为打印的。
我认为 1. 证据仅此欠条,我是否可以质疑欠条的真实性。
2. 没有任何其他铁证证明我拿了公司的钱。无转账单,公司账目账本应无任何记录。
3. 按公司财务程序,借款要填借款单,领导签字批准财务才能给钱,公司没有任何类似单据提供。
该官司我该如何应对,胜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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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官司不好打,怎么会有你的欠字呢?
1、你说没有转帐,如果对方说给你的现金呢?
2、你说没有帐目帐本,其实无须提供帐目帐本,就算法院要求其提供,公司也可以制作啊,
3、你现在要证明的问题是:是否是你的签字?你签字的纸从哪里来的?你曾因为什么事情在什么时候留下空白的有你签字的纸?所签的字与上面的内容是否是同一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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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此案,具体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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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供的信息不是很完整,比如借款数额是多少???如果数额较大,建议找专业律师具体分析。夏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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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官司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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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