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从一位男同事手里买了一套房子,买那个房子暂时没有办房产证,房子的原主人是这位男同事的妻子,房子原本应该有6份合同,房管所1份,开发商1份,房主4份,但是在和我这个同事买的时候,他手上只剩2个合同了,说之前的找不到了,于是和我到开发商和房管所更换了之前合同的名字等于过户到我的名下,现在房屋合同的名字是我的,但是我手上也只是2份(合同上写着我应该是4份,但是开发商说那两份没有没事,不做房贷不需要),现在我已经办了房产证。 需要说明的是:我是和我这位同事签订的简易的房屋出售协议,但是房子原合同上的法人是这位男同事的妻子的,所以,我想问的是,我和这位男同事签订的出售协议是否有效呢? 会不会若干年以后他的妻子拿着“说找不到的那两份合同”说房子是她的呢? 请问女主人这样做有效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