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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生前在交通厅一下属单位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担任工程部长职务,为编外人员。06年4月-08年8月做完一路段的工程后离开了这家单位,在这2年半期间此单位以工资内包含社保为由未曾缴纳社保、医保等保险,从而导致这两块保险的中断。09年8月由于此单位驻地办的领导多次邀请又回到该单位工作,9月底却不幸病故(非公伤)。现家中上有年迈多病的双亲,下有不满4岁的幼子。我多次到该工作单位要求丧葬费与死亡救济金等补助,但该单位却以我爱人为编外人员,且在最后这个工地工作时间不到2个月为由拒绝支付。我想请问他们的说法合理吗?我能主张一些什么权利?谢谢解答!

劳动纠纷
2011-05-22 20:05: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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