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09年承租了南京**物业公司开发的夜市大排档门面房一间, 所有门面房的产权都属于物业公司。 后来不想继续开店了,于11年4月中旬讲门面房转让出去,转让合同上写的内容是“转让3号门面房两个月房租。”签完合同后立马去了外地办急事。
因为店里有一台价值4400元的大型冰柜,没来得及拿回来,等本人过了一个礼拜从外地回来后发现跟本人签合同的转租人B已经将刚转到手的门面房又转让给了C,本人与B协商要回冰柜B拒绝交还。
后来本人报警,B说不是他不想还,B的转让合同里面也没有写冰柜在里面,所以B现在也跟C要,C也不肯给,B和C说去上法院告他们。
冰柜的购买发票和所有的单据都在我这里。
请问这件事我该怎么解决,是直接把门面房的门找开锁的打开,拿回自己的冰柜,还是去法院起诉他们?
如果起诉B非法占有,法院会受理吗?还能起诉什么罪,胜算有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